我国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8月9日发表了212号和213号两个联合公告,宣布从公告发表之日起,恢复从巴西进口禽鸟及其制品;恢复从巴西部分州进口偶蹄动物及其制品。两公告全文如下: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12号公告
巴西联邦共和国于2001年12月27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已扑灭新城疫疫情,迄今未再发生新的新城疫疫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从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农业部1999年第22号令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0号公告中对巴西禽鸟及其产品采取的所有措施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13号公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于2002年5月31日确认巴西的Bahia、Espirito Santo、Goias 、Mato Grosso do Sul、Minas Gerais、Parana、Rio de Janeiro、Sao Paulo、Sergipe、Tocantins 和 the Federal District等12个州为口蹄疫免疫无疫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从巴西上述12个州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的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从巴西其他地区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仍按照农业部1999年第9号令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公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