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227号
为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今年4月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禁止氯霉素等29种兽药用于食品用于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并废止了禁用兽药质量标准,注销了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库存禁用兽药一律做销毁处理,从养殖生产用药环节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
但目前有些地区仍存在违规使用禁用兽药的现象,为杜绝禁用兽药的滥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现公告如下:
一、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从任何渠道购进《禁用清单》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品和各类制剂产品,不得以偿还债务、以货抵款的方式或其它借口从任何途径将禁用兽药及同品种人用药品转移到本单位,凡在检查现场发现禁用兽药或同品种人用药品的,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性质严重的,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禁用清单》所列产品的同品种原料药品及其制剂产品销售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动物养殖场、兽医医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违者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对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违规案件和涉案人员要采取联合办案的工作方式,一查到底,严厉处罚;要互通信息,及时协调,不断深化禁用兽药查处工作,使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言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消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 |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
禁止用途 |
禁用动物 |
1 |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 、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2 |
性激素类: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3 |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4 |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5 |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6 |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7 |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8 |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9 |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0 |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
杀虫剂、清塘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1 |
呋喃丹(克百威)Camahechlor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2 |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