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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33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是兽药审批和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在审查产品申报技术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并随产品批件与质量标准同时发布,凡未同时发布或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得核发《新兽药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各地在审查兽药广告申报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标签和说明书,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核发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二、2003年2月1日前,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办法》及《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规定的,一律按《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重新审定、发布。 
    三、各兽药生产企业要立即对本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2003年3月1日起,凡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四、各兽药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所经营产品的清仓查库工作,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要及时与生产企业沟通。自2003年4月1日起,不得经营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 
    五、自2003年4月1日起,各兽药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 
    六、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03年5月1日前,对本辖区《办法》执行情况及《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2003年5月15日前各地应将检查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七、2003年7月1日前,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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