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234号
2002年11月,比利时小型企业贸易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 llingen区的野猪中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或野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