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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01年第1号 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2000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适应这次机构改革的需要,落实“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手续,一口对外,方便进出,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以下简称“三表”)合并,调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4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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