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258号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就地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