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
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年9月30日。从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
三、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使用单位可使用至产品有效期满;未标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2004年2月29日。
四、在“22号令”实施后,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过审批的兽药产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应及时报告我部,由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修订,不得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
五、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批公告,并按照我部统一要求,不断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六、我部于2002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3号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