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标准》收载的尚在新兽药保护期内的兽药品种仍实行行政保护,各地不得批准生产;
二、凡生产本《标准》收载的兽药品种,其含量规格须与《标准》一致;本《标准》中附录部分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兽药品种及期限表”请各地遵照执行;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公告307号:发布兽药产品质量标准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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