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333号
2004年1月9日,越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动物健康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003年12月27日,其Long An省和Tien Giang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