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号
1999年1月18日和28日巴西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航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到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