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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2000年第9号 

 

2000年3月,日本、韩国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如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就近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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