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根据兽药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总体部署、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现下达2004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2004年度7100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下达给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32家法定兽药检验单位,并确定兽药质量监督重点抽检品种(见附件2)。
二、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和督查工作,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情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
三、针对目前兽药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数量的60%;渔药、蜂药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批次的5%;重点抽检品种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数量的60%。
四、近两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非GMP企业、标签内容不规范及旧标签产品作为重点抽检对象,对本辖区的重点监控企业要到厂抽取样品,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五、所抽产品为省外生产并执行省外兽药地方标准的,抽检单位可向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索取兽药质量标准的信息,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索取标准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的,抽检单位可按无标准产品进行处理。
六、各任务承担单位须于每个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本计划与辖区内的抽检结果(渔药、蜂药需标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须于每个季度末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和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七、对未落实本计划规定要求、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我部下达的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结合进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必须严厉查处,对外地兽药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其依法处理,对已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惩治。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2004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名称 抽检批数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150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150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150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450
山西省兽药监察所 200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00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 450
吉林省兽药监察所 300
黑龙江省兽药监察所 300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300
安徽省兽药监察所 150
福建省兽药监察所 150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 150
江西省兽药监察所 150
山东省兽药监察所 450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450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200
湖南省兽药监察所 200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 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00
海南省兽药监察所 100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450
贵州省兽药监察所 150
云南省兽药监察所 150
重庆市兽药监察所 150
陕西省兽药监察所 200
甘肃省兽药监察所 15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1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300
青海省兽药监察所 15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 10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00(兽用生物制品)
附件2、
2004年度重点抽检品种
1、 马杜霉素銨及预混剂
2、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3、 硫酸安普霉素原料及制剂
4、 地克珠利原料及制剂
5、 甲砜霉素原料及制剂
6、 注射用青霉素钾、钠
7、 注射用硫酸链霉素
8、 安痛定注射液
9、 安乃近注射液
10、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11、 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12、 盐酸左旋咪唑片、注射液
13、 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
14、 恩诺沙星原料及制剂
15、 诺氟沙星原料及制剂
16、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17、 土霉素原料及制剂
18、 环丙沙星原料及制剂
19、 痢菌净注射液
20、 盐酸吗啉呱制剂
21、 中兽药制剂
22、 渔药(品种不限,但必须具有法定兽药标准)
23、 蜂药(品种不限,但必须具有法定兽药标准)
24、 兽用生物制品(注: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确定抽检品种及承担抽检任务)
注:前5种兽药同时列为品种质量考核范围,应实行全检,各检测单位须于年底前将检测结果和结果分析、质量标准修订意见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