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2000年第 13 号
2000年4月,墨西哥爆发了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 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墨西哥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墨西哥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 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墨西哥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 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墨西哥的禽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其废弃物、泔水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四、 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墨西哥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OOO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