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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3号-延长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第23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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