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在南海实行伏季休渔的通告
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南海渔业资源,保障南海渔业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1999年起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6月1日零时起至7月31日24时止,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禁止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围网及掺缯作业。
二、伏季休渔期间,除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前往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的渔船外,所有拖网、围网及掺缯作业渔船一律停港、封网。有关单位不得向其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其他作业渔船不得变相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
三、伏季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休渔区域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准,由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四、伏季休渔期间,有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禁渔规定和幼鱼幼虾保护规定继续执行。
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渔船、人员或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希望广大渔民与生产单位自觉遵守,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确保南海伏季休渔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