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农牧函[1998]7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上海医科大学、上海先锋药业公司、杭州大观山兽药厂联合申报的“那西肽”、“那西肽预混剂”为三类新兽药,并核发《新兽药证书》。现发布其质量标准,请各地遵照实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农牧函[1998]7号 关于批准“那西肽”为新兽药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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