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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函[1999]4号 关于进口饲料中麦角限量执行暂行卫生标准的函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农牧函[1999]4号 

 

关于进口饲料中麦角限量执行暂行卫生标准的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据江苏省农林厅报告,1998年11月,该省靖江市发生饲用含有麦角毒素的进口饲料致死261头生猪的事件。麦角素麦角菌侵害黑麦后形成的黑紫色角状菌核,含有毒素麦角碱。饲料中麦角含量超过允许限量,将会导致饲养动物中毒,甚至死亡。为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部正加紧组织制定饲料中包括麦角在内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卫生标准。在正式限量标准实施之前,我国进口饲料的麦角限量卫生标准暂按进口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我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和质量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进口食品中麦角限量规定(摘录)
一、感官指标:气味色泽正常,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及其它可见不洁异物。

二、麦角(%)不得超过0.01。

毒素(%)不得超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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