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农牧函[1999]13号
关于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从此走上依法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轨道。为规范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管理饲料行业,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管理制度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公布制度、首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制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许可证制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批准文号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标签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和抽查制度等。每项制度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都是明确的,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不得违背《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不得违背《条例》的精神,越权或扩大范围发证和核发批准文号。
二、加强调研,摸清“家底”,为《条例》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好准备。目前,我部正在加紧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在这些制度正式颁布之前,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以稳定本行政辖区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业管理为前提,加大调研力度,尽快掌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现状。一是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制和试用情况;二是首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及产品品种的基本情况,包括哪些产品已办理了批准文号,哪些还未办理批准文号;四是企业的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制度是否健全;五是标签标准的执行情况;六是饲料生产企业是否违法使用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等等。已制定饲料管理办法的地方要做好与《条例》的衔接工作,重点掌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基本情况;没有管理办法的地方要掌握上述情况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请各地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调研情况报我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省级饲料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增强饲料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纠正有法不依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同时,要处理好执法和护法的关系。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级饲料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执法人员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事,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