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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函[1999]22号 关于添加剂及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审核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农牧函[1999]22号 

 

关于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审核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发布施行,为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两个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开展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做好产品批准文号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对未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已发放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准产证、生产许可证等应当予以废止。并按《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办理申请、审核、报批手续。

三、对按照当地规定已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各地饲料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换发办法,本着保证质量,简化程序,有利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对《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饲料添加剂,各地不得换发产品批准文号。属于新饲料添加剂的,按新饲料添加剂向农业部报批。

四、在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报批和发放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乱收费。对已有规定的收费项目按现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我部向计划、财政等收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下发执行。在未公布统一收费规定前,各地饲料办可向当地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

五、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于4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报送至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农业部第105号公告规定的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期限顺延至2000年6月底。逾期未办理手续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按无生产许可证或无批准文号处理。

六、请各地饲料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在发证(号)时限内由于各地进度不同而出现跨省际流通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号)不全等问题。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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