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牧函(2000)13号
关于指定渔用药品临床药效试验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渔用药品研制和生产的管理,保证渔用药品安全有效,根据《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审核,批准长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黑龙江水产研究等单位为农业部渔用药品临床药效试验指定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单位”承担国内第一、二、三类新渔药和国外向我国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渔用药品的临床药效试验。
二、“指定单位”在承担渔用药品临床药效试验时,必须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渔用药品临床药效试验技术规范制订试验方案、完成有关试验,并按规定要求提交试验报告。
三、各“指定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渔用药品临床药效试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药效评价标准的意见,并积极配合各级兽药管理部门做好渔用药品临关应用效果的调研工作。
二OO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