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农办牧[2001]15号
关于核发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工作条件(试行)》、《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农牧发[1994]16号)的规定,2000年度我部畜牧兽医局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开展了省级兽药监察所的资格认证工作,经考核,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湖北、江西、贵州、广西、陕西、甘肃等11个省(市、区)兽药监察所符合认证条件,通过资格认证,现核发《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证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