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产品标准审查办法》的通知
牧饲字[2001]11号
签发:海沙尔
伊犁州、各地(州)、县(市)畜牧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产品标准审查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产品标准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负责饲料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没有以上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五条 企业标准经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企业生产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饲料产品标准审查程序:
(一)企业按《标准化法》和《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由企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格式起草本企业的饲料产品标准,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技术负责人签字送审。
(二)企业将送审标准文稿打印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初审,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产品标准审查表》。
(三) 经初审后,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委托自治区饲料评审专家组对企业报送的饲料产品标准进行评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一式四份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到生产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饲料产品标准审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