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牧饲字[2001]10号
签发:海沙尔
伊犁州、各地州(市)畜牧局: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依据农业部令第24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应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生产场地的要求
(一)厂房应是钢架结构或钢筋水泥结构或砖混结构等坚固耐用的建筑。
(二)厂区周围应砌有封闭围墙。厂区及与厂外连接的主要道路应铺设沥青或为水泥路面。
(三)仓储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仓储区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原料仓、成品仓、添加剂预混料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