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牧发[2001]24号
关于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畜产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现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下达4460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任务,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34家单位(见附件一)承担检验工作。
二、2001年度下达4720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的兽药残留抽样任务(同见附件一),并由抽样单位(蜂产品及水产品除外)负责组织实施,指定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承担具体的抽样和样品交接等工作。
三、承担抽样和检验的单位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按规定要求分别做好抽样、样品登记、保存、交接及检验等工作。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技术操作要点》执行(见附件二)。
五、本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方法及限量标准按《检验方法及残留限量表》执行(见附件三)。
六、承担抽样、检样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签定的协议完成工作,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验结果分别上报样品来源所在地的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七、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残留检验结果的汇总和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我部。
八、我部根据承担兽药残留抽样、检验工作量确定补助经费数额,抽样费拨至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检样费直接拨付承担检验任务的单位。
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任务承担单位须于年底前向我部报送资金决算报告。
九、各地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的落实工作,在充分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验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OO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