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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还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