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牧发[2001]43号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以下简称《规程》(2000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程》(2000年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兽医生物制品规程》(1984年第五次修订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1992年版)收载的规程同时废止,但2002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仍可执行原规程。
三、在《规程》(2000年版)实施期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修改规程。如有问题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审查,由农业部审核批准。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