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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研发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并按农业部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安全评价检测试验。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该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可申请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 

2.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略)。 

 (2)产地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3)进口商名称、进口数量和加工地点。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进口商可持临时证明向“办公室”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4.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分别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5.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依法办理进口手续。 

6.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64193059 

 传真:010-64193072、6419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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