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研发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并按农业部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安全评价检测试验。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该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可申请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
2.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略)。
(2)产地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3)进口商名称、进口数量和加工地点。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进口商可持临时证明向“办公室”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4.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分别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5.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依法办理进口手续。
6.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64193059
传真:010-64193072、64193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