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函[2004]7号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
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努力工作下,2003年我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在此次联合年检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一线监管职能,为保证年检结果的客观、准确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即将开展。在总结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我们对联合年检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涉及驻外经商机构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承担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工作交由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负责。评价内容简化为: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等两项。
二、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如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就与年检相关内容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相关境外企业状况时,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