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发文文号】农办渔[2004]10号【签发时间】2004年3月29日【印发时间】2004年3月31日 2002年以来,沿海各地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并根据《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领导,安排配套资金,使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做好2004年沿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组织好所辖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和转产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2004年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报废渔船补助,其次用于转产转业项目。根据2002、2003年减船计划和转产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地减船和转产渔民数,安排2004年转产转业项目,重点安排转产渔民培训类和公益性项目。 三、请你厅(局)于5月10日前报送下述材料: (一)按《管理规定》程序将2004年减船计划、转产项目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同时将每艘申报渔船的“三证”及船东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农业部。 (二)将2002、2003年减船计划和转产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同时报送2002、2003年减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附后)。 农业部有关减船工作由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联系人:王雪光,联系电话:010-64192994;转产项目由渔业局计划处负责,联系人:崔国辉,联系电话:010-64192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