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04〕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局、饲料办:
为了进一步整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问题,提高我省畜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我省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4年畜产品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4]6号)精神和要求,我厅制定了《2004年广东省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饲料办。
联系电话:020-37288295,传真:020-37288295,E-MAIL LJM816@21cn.com 。
附件:2004年广东省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畜牧业 饲料 管理 通知
抄送: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2004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2004年广东省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打击在饲料及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活动,保障养殖产品安全,2004年,我省将继续实施“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安定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严格按照《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出率,力争使饲料产品各类违禁药品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重点地区活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
二、整治思路与重点
(一)整治思路
协调药品管理部门以查禁小化工企业集聚地为突破口,堵住“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产源头。以各市、县、乡镇生猪屠宰场为终端,切断含违禁药品生猪进入市场的渠道。以查处违法生猪收购商贩和违法饲料、兽药经销户为主线,剪断违禁药品销售的链条。各级畜牧兽医、饲料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周密部署,坚决查处直至铲除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严防使用违禁药品的扩散和反弹。
(二)整治重点
对重点生猪产区、销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部分市元旦、春节期间生猪饲养和屠宰环节进行“瘦肉精”突击抽查,对涉嫌违禁药品的大案要案进行督查。制定并启动“饲料及养殖产品中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对可疑饲料及畜产品的控制能力,强化应急检测,扩大溯源追踪范围,消除饲料及畜产品安全隐患。
1. 重点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主产地区为广
州、深圳、佛山市;生猪生产和调进主要地区为湛江、茂名、阳江、梅州、肇庆、韶关、清远市;畜产品消费较集中和出口基地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中山、东莞市;无公害行动计划试点城市深圳市;饲料、畜禽产品质量监控地区为河源、茂名、江门、云浮、肇庆、佛山市。
2. 重点对象:非正规饲料研究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企业和个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畜禽及产品交易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非法制售违禁药品的行为
积极配合药品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原料药的企业和窝点,查处非法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饲料企业制售含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 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原料药的行为。
2. 查处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3. 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
4. 清理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
5. 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
(三)整治养殖企业违法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
1. 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2. 查处养殖场(户)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3.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制度,规范用药管理,遵守兽药管理法规。
(四)整顿畜禽屠宰企业
1.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加强屠宰环节违禁药品检验。
2.整治那些明知生猪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仍为其提供屠宰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屠宰企业。
3.根据现行的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和完善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
4.推进畜禽产地责任和销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责任和利益结合起来。
5.取缔非法地下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
四、实施步骤
(一)各市、县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细的饲料及畜产品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6月底前报省饲料办备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有关企业、场(户)广为宣传。
(二)各地要认真配合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做好对当地的饲料生产企业、养殖企业及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个人)加大抽查力度,必要时进行排查。
(三)2004年6月底前,省农业厅将组织检查组,采取现场考核与抽样检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饮水、畜禽尿样、内脏等各个环节,并进行安全评定。于8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四)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饮用水、活体的畜禽、畜产品中检出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规严肃查处。案情重大,触犯刑法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标签不规范、成份不清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和未建立必须的制度,未做生产、检验记录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专项整治计划由农业部统一领导,省农业厅负责制订全省整治计划和对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导、督办工作,各市县农业(畜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措施到位,富有成效。
(二)各市、县饲料、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结合本专项整治计划,建立并完善监督监测体系,争取当地财政对检测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各市、县饲料、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畜禽饮水、畜禽尿样、畜禽内脏等样品的抽检力度,及时掌握“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杜绝“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四)各市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4年12月25日前报省饲料办。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