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财[2004]36号
附件: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书、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报书、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重点支持领域.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水产、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一)项目内容和目标
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化,就是在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制定修订的基础上,通过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实施和运用,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功的生产经验推广到农业企业和农户,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2004年,我部计划创建10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同时建设2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其中种植业7个,畜牧业5个,渔业4个,农垦4个),并在已通过验收的第一批创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中,选择10个县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基地创建监测示范工作。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把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用标准化的理念来引导和规范整个生产过程,使农业企业和农户能够自觉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基本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掌握收获(捕捞、屠宰)安全间隔期,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推广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资金补助标准和范围
2004年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均以县(场、市、区)为单位。10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创建补助资金为每县3万元,2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为每县10万元,10个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开展基地创建监测示范补助资金为每县25万元。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示范区产地环境建设,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和科学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化制度的建立、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三)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项目的县(场、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相应的财力基础。
2.具有一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工作基础,积极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能够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管理。
3.具有农业产业化经营基础,能够按照标准化组织农产品生产,培育名牌农产品。
4.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较好,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
5.示范区范围和规模的确定要符合当地实际,能够发挥标准化示范的作用。
(四)申报数量
申请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创建补助资金的,每省(区、市)推荐3—5个示范区,其中,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垦各1-2个。
申请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每省(区、市)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至多各推荐1个示范区。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基地创建监测示范补助资金的,请北京、河北、江苏、河南、四川各推荐2个蔬菜示范区,请山东、陕西各推荐2个苹果示范区,请湖南推荐2个柑橘示范区,请湖北、浙江各推荐2个茶叶示范区。
(五)申报要求
1.请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委、局、办)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填写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合理确定示范的农产品品种、区域范围、建设重点和实施进度。
2.申请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创建补助资金、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请有关省(区、市)于6月10日前,以财(计)字文件分别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3份)和财务司(1份)。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
3.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基地创建示范补助资金的,必须是已通过验收的第一批达标单位,请有关省(区、市)于6月10日前,以财(计)字文件分别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2份)、市场与经济信息司(1份)和财务司(1份)。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财务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优先考虑第一批创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先进单位或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出口示范基地县;
4.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申报项目。注意不要超标准、超范围申报补助资金。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二、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一)项目内容和目标
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重点领域为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限量标准、检疫技术标准、检测方法等标准项目,计划安排标准制定、修订项目350项左右。具体领域和相应标委会、指定技术负责单位及要求等内容见附件3。实施目标是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健全和完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的发展。
(二)项目期限和资金补助标准
每个标准项目原则上应在1年半时间内完成标准送审稿的编制,每个制定标准项目的补助经费8万元以内,修订标准项目补助经费4万元以内。补助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农[1999]418号)执行,主要用于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劳务费、试验费、会议费的支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有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基础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2.申报单位应有熟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牵头人员,有标准制修订经验的单位可优先考虑。
3.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并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而未完成的单位,本次不得申请项目。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认真填写《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的基础上,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于2004年6月10日前送交相关领域的标委会或指定的技术负责单位。
2.标委会和指定的技术单位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多于制定数量20%的比例,将拟列入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项目汇总后,报送我部对口行业司局。
3.各行业司局根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需求,对申报的标准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并将汇总表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抄送我部科技发展中心。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我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草案;并聘请专家对计划草案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
联系电话: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010-64193156)、种植业管理司(010-64192879)、财务司(010-64192524)。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