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渔政字[2004]40号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04年南海伏季休渔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认真落实今年南海休渔的各项管理工作,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向广东、广西、海南省(区)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及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南海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南渔政字[2004]40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南海休渔第六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休渔工作特点,防止麻痹大意,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确保休渔工作顺利进行。
成立海区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海区局局长吴壮任组长,海区局副局长郭锦富、杨朝雷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休渔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省(区)和沿海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休渔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负责休渔的具体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非典的重要性,针对休渔渔船、渔民和渔业执法的特点,切实抓紧抓好非典的防治工作。
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增强广大休渔渔民对防治非典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港停泊的渔船每天应进行全面的清洁消毒。要搞好渔港、码头的清洁卫生,消除乱、脏、臭,人员往来密集的区域应经常进行消毒。要制定必要的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密切关注渔民的健康状况,一旦在休渔期间渔民中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救治病人,并对有关渔船进行隔离、消毒,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渔船和港口管理
(一)制定休渔渔船停泊方案
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做好疏通航道、泊位以及清除码头障碍物和违章设施等工作,制定休渔渔船停泊方案,合理划分休渔渔船锚泊区、非休渔渔船停泊区和航道,安排好休渔渔船的防台锚地和油船的专用锚地,做到渔船有港停,停船有秩序。
(二)抓好“三防”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三防”作为休渔的重点抓紧抓好。要成立防火、防风、防盗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港口要建立应急消防队伍,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消防船,适时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把好港口关
应休渔船原则上回原船籍港休渔(港澳流动渔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港澳港口或入户港口休渔),受港口条件限制或出于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异地休渔的应休渔船,要在休渔开始前报告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执法机构,经拟停泊港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后,方可异地停泊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应按规定封存网具,并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集中管理。
应休渔船因船舶维修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移港口或锚地的,要事先向港口或锚地的渔业执法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进出港手续后,方可移动。港澳流动渔船需要移动的,应事先向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粤港澳流动渔民休渔离港专用通行证》并随船携带,到达目的港后,需向当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所有经批准转(离)港的渔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航行,其网具一律要封存。
因自然灾害需转移港口或锚地时,渔船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挥;灾害过后,应尽快返回原停泊港或锚泊地。
(四)保护渔港水域环境
休渔期间渔船大量集中停港,易出现环境污染和港内积淤等问题,各地在教育渔民不得向港内水域倾倒、排放污染物质的同时,要加强港口水域的环境监测,防止污染。
四、加强南沙生产渔船管理
对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应休渔船,各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要求其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在休渔海域生产;二是经过休渔海域时,应将网具捆扎封存,以示无害通过;三是内地渔船仅限在三亚、谭门、白马井、北海、钦州、防城、龙头沙、博贺、广州、汕尾、沙堤、东平、沙扒等十三个渔港补给和销售渔获物,港澳流动渔船可在港澳或内地入籍港进行补给或销售渔获物。
五、加强资源调查监测船的管理
应休渔船因资源监测、科研调查等原因需要进入休渔海域从事作业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准,经海区局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特许证》)后方可进行。
经批准作业的资源调查监测渔船,出海进行资源调查监测时,必须有科技人员随船,并严格控制出航航次和时间。休渔期间不得超过两个航次,每个航次不得超过半个月。作业时必须随船携带《特许证》原件,填写《渔捞日志》。渔船进、出港须报当地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按照核定的作业方式、时间和海域进行作业,并在指定的港口、冷库装卸渔获物和进行补给。
六、加强海上管理
(一)注意信息收集和反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息船,并经常派员了解渔获物交易市场情况,广泛收集信息。
(二)加大海上检查力度
加派渔政船出海巡航检查,特别加强对偷捕多发海域的监管,如广东省与港澳交界海域、台湾浅滩及其附近海域等。
(三)严厉处罚违反休渔规定行为
对违反休渔规定的行为,一律依法从速、从严处罚。
1、休渔期间,对查获的违反休渔规定擅自作业的渔船,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船为单位,根据渔船功率大小按相应档次处以罚款。
2、应休渔船进行电、炸、毒鱼作业的,没收违法工具,并在上述档次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0元。
3、属于“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违反休渔规定作业的,一律按“打非”要求执行。
4、不用船作业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罚,每人处以罚款3000元,并没收渔具。
5、应休渔船不按本《通知》规定回港、停港、离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6、台湾、香港、澳门渔船及流动渔船违反休渔规定的,处罚时与内地渔船同等对待。
7、北部湾共同渔区和过渡性安排水域的休渔按中越两国协议执行。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其他管辖水域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