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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收发货人应提供国家药监局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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