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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6-10  

粤农函〔2004〕2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局、饲料办,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产品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04]

   12号)要求,现将2004年度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计划的顺利完成。

   (一)抽样单位:各有关市饲料办。

   (二)抽样补助费:30元/个。

   (三)检验单位: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四)抽检对象: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户)。

   (五)抽检时间:6月5日前和8月20日前分两批进行。

   (六)抽样方法和抽采样量:

   1.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按《饲料采样方法》GB/T14699.1—1993标准抽样,每个饲料样品抽取三份,每份500g,样品封样后在封口上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确认;其他饲料如:预混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采样方法参照《动物饲料采样》ISO6497:2002执行。上述抽采的三份样品,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保存用于复议,两份送交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供检测和留样复检用。

   2.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的饲料/水:被抽查的单位应具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猪、鸡和水产养殖的情况,代表不同的生产和管理水平。

   对每个猪、鸡养殖场(户)原则上要求分别取食槽内饲料样、库房内饲料样和饮水样(使用乳头引水器的除外)各1个。每个水产养殖场(户)要求取料1个。

   每个样品分为三份(猪尿可分为两份),每份样品500克或250毫升。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两份送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3.抽样后样品的管理:对于食槽内饲料样品:样品抽取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对于库房内饲料样品:按常规低温(4℃)或常温保存。对于饮水/尿样:样品抽取后常规低温(4℃)保存。

   4.在抽样同时要索取被抽饲料样品的执行标准一份(复印件)和标签(养殖场自配饲料应标明“自配饲料”)。如果标签印在大包装袋上面,确实无法取得标签的,请抽样人员对标签按《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1999)进行现场判定。

   (七)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后15日内向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其认可检验结果。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在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

   (八)工作纪律

   参与本次抽样及检测的工作人员,应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对检查企业名单要严守秘密,抽检前不准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市饲料办和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按要求分别做好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工作。检验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限将检测结果分别上报国家有关单位和我厅,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省饲料工作办公室:37288295,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84412017,34293405)。

   附件: 2004年度广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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