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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9-02  

     农办牧[2004]44号

    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饲料工作(业)办公室,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牛羊生产和人体健康。疯牛病和痒病就是由于反刍动物食用同源性动物源性饲料所致。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范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二、做好企业设立审查准备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我部将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做好申请书、审核表的设计和申报审核指南的编写,开展动物源性饲料评审员培训工作。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情况,为企业设立审查做好准备。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生产企业了解《办法》的内容,促进企业设立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市场监管,开展质量检测,严把使用关口。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市场流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围绕《办法》规定的各项禁止事项,整顿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市场,争取在半年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监督检查要以饲料质检机构为技术支持,以科学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尤其要加强反刍动物饲喂环节管理。要通过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切实杜绝在反刍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禁止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四、突出重点,依法审批,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办法》的规定,我部颁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于目录中部分产品数量很少或只是进口产品,因此,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把握重点,结合实际开展工作。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全国统一施行审批的产品品种以肉粉、肉骨粉、鱼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清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乳清粉、骨粉、动物油渣为重点。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申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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