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荷兰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荷兰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5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农业部 质监总局 第416号公告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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