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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1-13  

    农办牧[2004]68号

    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获证企业应申请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我部已发布公告明确换证范围、时间和工作步骤。为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办法》,规范饲料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行政,保障经费和人员,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把换证工作同学习《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保证换证工作质量,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二、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三、要把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同检查企业生产记录、留样观察和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起来,促进完善企业管理档案。作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到期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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