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业)办公室:
根据《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年度检查制度变更为年度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当如实、规范填写年度备案报表,于每年3月底前将备案报表一份连同电子版备案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省级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备案报表可以向省级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索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www.dbaserbia.com)下载。
二、各省级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要负责对辖区内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电子版汇总表报送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各省级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要对有投诉反映和在年度备案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