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办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管的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于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办法》的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办法》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了粮食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制定了具体的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对粮食质量违法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于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维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质量监管工作、加强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理解和掌握质量监管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质量监管职责,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各地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
《办法》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及监测制度、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比对考核及人员持证上岗等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认真总结经验,促进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2004年是粮食收购市场全面放开的第一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我局拟于2005年第二季度召开全国粮食质量工作会议,请各地将2004年开展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粮食收获质量调查、质量监管与服务、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标准化工作等有关情况,以及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建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汇总,同时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明确承担粮食质量行政管理的职能处室,并将处室名称、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等于2005年3月28日前一并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其中有关质量调查结果和质检机构业务汇总情况分别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格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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