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订了2005年度上半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和督查工作,按时完成本计划。同时,请结合本地兽药质量情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
二、根据当前兽药行业发展形势和产品质量状况,本次抽检重点范围是:
(一)2004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
(二)2004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生产企业的所有不合格产品;
(三)非兽药GMP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60%以上;
(四)兽药GMP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10%以上;
(五)水产、蚕、蜜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三、为提高兽药监督检验效能,及时准确掌握兽药质量现状,本次抽检的原则是:
(一)抽检的产品应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的有效期内产品。各检验机构抽检产品时应做到每个季度初组织抽样,集中时间安排检验,每个季度末按时上报抽检结果。不得采取一次抽取检测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凡不符合要求的,将核减该省份的下半年抽检数量;
(二)对流通环节抽检的产品,应在实施检测前向产品标签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产品企业名称、批准文号。必要时,检测机构可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索要兽药质量标准,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得到标准索要信息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质量标准;
(三)对本辖区重点监控企业应进厂抽样,并在抽样时对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四)2005年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批号假劣产品,不再对其实施抽检,凡在市场上发现该类产品,一律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对市场上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法定兽药地方质量标准的产品和过期失效产品,应依法查处,不再实施抽样检测。
四、自2005年起建立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凡从市场上抽检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机构应对同品种及该企业的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每个品种应抽取2个批次。跟踪检测结果应随时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便及时对违规企业依法实施查处。
五、各检测机构须于每个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本计划与辖区内的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须于每个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和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六、对未落实本计划规定要求、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我部下达的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省外企业的假劣兽药有关信息,应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
附件:2005年上半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5年上半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名称 抽检批数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75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75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75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25
山西省兽药监察所 100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100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 225
吉林省兽药监察所 150
黑龙江省兽药监察所 150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150
安徽省兽药监察所 75
福建省兽药监察所 75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 75
江西省兽药监察所 75
山东省兽药监察所 225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225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100
湖南省兽药监察所 100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 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100
海南省兽药监察所 50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225
贵州省兽药监察所 75
云南省兽药监察所 75
重庆市兽药监察所 75
陕西省兽药监察所 100
甘肃省兽药监察所 75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7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150
青海省兽药监察所 7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 5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50(兽用生物制品)
总计: 3650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