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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医[2005]4号)关于发布200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按照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4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共抽检兽药产品5350批,合格3757批,合格率为70.2%,较2004年第三季度上升了0.8个百分点。其中重点品种抽检3448批,合格2389批,合格率为69.3%;生产环节抽检891批,合格率89.6%;经营环节抽检3764批,合格率66.5%;使用环节抽检695批,合格率63.8%;不合格产品中含量项不合格的占不合格总数的58.8%。抽检结果表明,经营、使用环节产品合格率低,安痛定、安乃近等解热镇痛类和青霉素等抗生素类的含量严重不足,部分沙星类含量超出标示量的50%以上。现将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组织对被通报产品的质量跟踪抽检,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被通报企业的监管,对不合格产品和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库存产品进行抽检,凡经核实存在质量问题、有违规生产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在接到本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三、为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充分利用资源,2004年以来质量通报中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不再对其实施监督抽检,各地凡在市场上发现该类产品,一律按假劣兽药进行处理。

    四、2004年至今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暂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待企业将其全部假劣兽药收回并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并提供销毁记录和凭证后,再安排检查活动。

    五、本通报中直接从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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