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531号
2005年8月10日,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确认在巴甫洛达尔州和被哈萨克斯坦州H5N1型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