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和质量检验合格,批准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家畜繁育指导站、青海省家畜改良中心等2个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见附件1,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见附件2),有效期为3年。
附件: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10号(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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