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 | 江苏农业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农业农村部继续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入创建的畜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为主,兼顾特种畜禽。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场址应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合法用地和环评手续;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同时,参加创建的养殖场必须是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具有较高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饲养规模的具体要求是:瘦肉型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商品肥猪5000头以上;专门化育肥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万只以上;蛋鸭存栏5万只以上;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育肥牛8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1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用鹌鹑出栏10万只以上,蛋用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肉兔年出栏3万只以上。地方畜禽资源及以地方畜禽资源为亲本育成的新品种(配套系)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依据《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苏农办牧〔2021〕16号),我厅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附件1),进一步细化各畜种的技术要求,明确创建标准,提高创建水平。各地应严格按照创建要求,确保示范场实至名归,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树标立杆。
符合《技术指南》基本条件和养殖规模要求的养殖场和当年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于5月底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2022版)》(见附件2),经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市级审核表》(见附件3),于6月底前报我厅畜牧业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要按照要求汇编(见附件6)。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推荐1个单位(场)申报,最多不超过2个,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控制指标。我厅对初次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创建名额从各地上报单位(场)中择优选择,并将初选结果反馈各地。7月底前,我厅按照创建要求组织专家对通过初选的单位(场)进行省级现场考核。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有效期为三年,今年对2019年度正式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复验。
现场考核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我厅将考核、复验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
(一)严格材料审查。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养殖场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加强技术指导。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养殖场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保证工作进度。各地要按时序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如遇到疫情、灾情等不确定性因素,采取视频查验等方式对申报养殖场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进度。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一名固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亚南、沐俊峰,电话:025-86263914、86263901,邮箱:jssxmc@163.com。
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
2.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2022版)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市级审核表
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
5.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得分表
6.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材料汇编要求(试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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